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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期  总第3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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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拉锯离婚:不幸母女在26个法律判决中苦求公正

                               文/蒋 巍

刚刚坐定在我面前,郭素华就泪落如雨,哽咽难言。

她不过是42岁,就显得那么疲惫憔悴,那双大大的眼睛一定曾有过美丽的梦想和花季,而今却弥漫着深深的哀伤。这个被遗弃的妇女抱着同样被遗弃的女儿,为自己的离婚案,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风里雨里雪里,奔波折腾了将近五年。然而,时至2006年春节,她的离婚案及相关的“案中案”在反复审判了10多次后又起波澜,从头再审。郭素华感觉,她太累了,也太痛了,仿佛成了一张烙饼,被“法律”之手在铁锅上翻来覆去。烙了将近五年,哪样的人能不被烤焦?郭素华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想到我的。

当诉讼人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与耐力,转而寻求毫不相干的作家帮忙鸣冤,我认为,这不是我的光荣,而是法律的耻辱!

 

母女被遗弃:丈夫和她结婚竟是为了出国

大专毕业后,大概因为眼光太高,郭素华一直没有找到如意的心上人。1997年夏,33岁的她经人介绍与38岁的闫维章相识了。闫维章瘦瘦高高,话不多,看样子是老实人。两人于1998年9月结婚。

婚后,郭素华很快感觉出闫维章的心有些冷,他总是一副心不在焉的样子。后来她明白了:闫维章一直做着出国梦!他的哥哥在加拿大拿到了绿卡,答应为他出国提供帮助。在夫妻间少有的交流中,在更多的争吵中,郭素华渐渐弄懂了闫维章的真实想法:无论有没有爱情,他都必须结婚,因为独身的、有移民倾向的男人肯定会被洋人大使馆拒签。

“你想出国,还结婚干什么?这不是把我坑了吗!”郭素华哭着说。2000年初,郭素华怀孕了。8月8日晚,夫妻俩为孩子即将降生而增加的家庭费用争吵起来,闫维章“砰”的一声把门一摔,走了,自此再未归家。

8月22日,36岁的郭素华在姐姐的帮助下,在妇产医院剖腹生下女儿。我们可以想见,这年41岁的闫维章
 

 母女俩相依为命的日子有苦也有甜

一定知道自己有了女儿,但家里始终不见他的踪影。郭素华和女儿成了事实上的孤儿寡母,“坐月子”时是姐姐来帮助打理家务的。那几年,郭素华所在的单位已经解体,她没有分文收入,怀抱着刚刚生下来的婴儿,母女俩怎么活下去呀!她四处寻找丈夫闫维章,可毫无音信。

郭素华到闫家打听,婆婆王淑清态度冰冷:“甭找了,找也没用”,她儿子“出国了”。郭素华说,他是孩子的爸,养育孩子的费用他总该管呀!王淑清却说:“他走了,人不在家,谁要你生的?你自己愿意生就自己管吧!”

郭素华和闫维章结婚时,这个小家庭有两处住房,一处是清明二道街21栋1单元301室,面积约46平方米。这是1998年4月,闫维章以9.1万元,从黑龙江省大庆市居民刘洪信手里购买的。婚后,两口子一直居住在这里。另一处是清明六道街33号,面积约30平方米,此处为公产房,产权属哈尔滨市房管局,闫维章享有该房的承租权。1999年3月1日,闫维章把这间门市房出租给他人做生意,年租金为1.55万元。

闫维章出走之后一直未归,凄凉的秋风秋雨之后是多雪的冬天。在哥哥姐姐有限的帮助下,郭素华和襁褓中的女儿艰难过活,挣扎度日。挨到年底,郭素华到出租的门市房找承租人收房钱,承租人说:“闫维章早把租金收走了!”

在清明小区21栋1单元,闫维章两口子住3楼,王淑清住1楼,闫维章的姐姐闫爱洁住6楼。2001年开春的一天早晨,郭素华从3楼的窗口往下望,突然发现闫维章正在院子里的存车场为他人安排车位,于是立刻匆匆跑下楼去拦住他,向他要女儿的“奶粉钱”,并问他到底打算怎么办。闫维章说,他的护照已经办下来了,过些日子就走,等他出国后再办离婚手续。至于“奶粉钱”,闫维章一口回绝:“孩子是你要生的,你自己管吧!”争吵成了不可避免。

闫爱洁从6楼听见了,立刻风一般飞跑下来,开口便骂:“臭不要脸的,我弟弟要出国了,少缠着我弟弟!孩子是你自己愿意生的,你自己管,想要钱要房子,没门儿!”闫爱洁越喊越激烈,后来竟大打出手,生生扯下郭素华的一绺头发(现存有物证)。

郭素华彻底心凉了,于2001年6月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自此,一场“马拉松”式的离婚官司以及相关的“案中案”开始了。时至今日,女儿已经5岁多了,作为父亲的闫维章竟从未给予女儿任何关爱,从未看望过女儿,也从未给女儿买过一件玩具、礼物甚至一块糖粒儿;女儿至今也不知道、不认识父亲。孩子被抱到法庭上时,为避免伤害女儿幼小的心灵,郭素华甚至不能当面指称闫维章就是她的父亲!

闫维章为人之父,连低等动物所具有的舐犊之情也丧失了。这是不是过于冷酷甚至有些残忍!

 

被扫地出门:法律怎能无视弄虚作假的恶人

在数月调解不成的情况下,2002年1月1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郭素华、闫维章作出离婚判决:女儿由郭素华抚养,闫维章每月给付200元抚育费;“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清明六道街33号住房由郭素华母女“暂住至有房或再婚止”。

应当说,这是一份基本正确的判决。但郭素华认为自己的合法要求没有达到,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4月11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与区人民法院判决相比较,最主要的改判内容是:闫维章在“本判决送达十日内”,给付郭素华女儿医疗费4988.76元;原判决称郭素华母女暂住清明六道街33号房“至有房或再婚时止”,“不能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纠正。”郭素华母女对该房“应享有居住权利”。

毫无疑问,这是一份充分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判决。一件小小的离婚案到此应该可以悄无声息地终结了。但是,事情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令人愤慨和深感离奇的事情仍不断发生。在区人民法院作出正确判决后,闫家的人不断对郭素华母女进行骚扰,经常半夜踹门砸门,吓得孩子“哇哇”大哭。判决三天后,户主闫维章竟申请把家里的电话撤掉了。

2002年1月21日,寒冬腊月的夜里,郭素华正在家里给女儿洗澡,突然断电了。她赶紧点蜡烛出门看是怎么回事,正撞上闫维章在拆卸电表,闫爱洁站在旁边拿蜡烛给他照亮。郭素华深知闫爱洁的厉害,不敢当面冲突,也不敢扔下才1岁的女儿独自出门,只好求邻居向负责这个辖区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不知是何原因,他们的态度十分消极。装模作样进行一番调查后,警察竟然对郭素华说:“这房子是闫维章的,电表也是他的私有财产,他愿拆就拆,你无权报案。”然后扬长而去。寒冬腊月,深更半夜,那几个警察就这样把一对受到侵害的孤儿寡母扔在黑屋子里不管了,而且居然说她“无权报案”。闫维章公然叫嚣:“我就是要把她们娘俩‘起’出去!”

春节前三天,女儿发高烧并转为肺炎,在医院整整住了27天。3月8日国际妇女劳动节之际,哈尔滨市电视台曝光了此事,批评闫家的人。但是,各执法部门置若罔闻,无人干预。

在郭素华的强烈要求下,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曾多次催促和严令闫维章必须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否则对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闫维章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说:“你们想拘就拘吧。”5月11日,垂头丧气的他被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

我们万万想不到,就在闫维章被拘留之际,即5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有法官根据闫维章的“再审申请”,又作出一项裁定:“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除离婚判项外的执行。”闫家拿到这个裁定后立即出示给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有关方面只好把刚刚关进拘留所一天的闫维章放出来。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再审的法官,曾在调解过程中多次做郭素华的工作:“闫家给你拿两万元,你就搬出去吧。”这理所当然遭到郭素华拒绝。于是,9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定书,裁定书以“原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悍然撤销此前的南岗区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9月23日,案件发回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就在这时,郭素华目瞪口呆地发现,由于闫家提供了一些所谓的“新证据”,她家的两处住房都不翼而飞——成为案外人名下的住宅了!

——清明六道街33号的门市房,在闫家向法庭提供的房证上,承租人已由原来的闫维章赫然改为他的母亲王淑清!既然不是当事人闫维章的住房,郭素华当然无权要求获得居住权。

——清明二道街21栋1单元301室,本来是闫维章于1998年4月从大庆市居民刘洪信手里以9.1万元买下来的。四年多后,“刘洪信”突然反悔,将闫维章告上法庭,声称:“已将卖房款9.1万元退还被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必须尽快从此房中迁出”。而闫维章对原告“刘洪信”的要求欣然应允,“承认上述事实”,“同意解除该房买卖协议,从该住房中迁出”。这就意味着,郭素华母女必须迁出该房子。

不要说法官们,即使如我这类百姓,对这些突然出现的让房子不翼而飞的所谓“新证据”,都会产生应有的怀疑。闫维章遗弃郭素华母女并企图把娘俩扫地出门的歹毒之心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丧失了这两处住房中任意一处的居住权,就意味着郭素华母女俩要流落街头。为捍卫自己和女儿的生存权利,郭素华不得不进行反抗。生活和精神上曾经十分自闭、怯懦的她,开始四处奔走、独自调查

郭素华经深入调查,发现闫维章、闫爱洁在两处房产上做假案、出伪证,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控告。道里区检察院奉命立案侦查,很快便真相大白。

第一个“案中案”:对闫母王淑清如何搞到假房证,房管员提供了证词。2000年4月19日,“闫维章的母亲王淑清找到我说,因房证丢失,现在单位正给职工发放冬季包烧费,过了期就来不及了。我看她急得那样,就找出一个过期的旧房证,改动一下让她拿去。第二天,王淑清又找到我说:‘因儿子闫维章一直没上班,单位不给包烧费,房证必须写我的名字(注:王淑清与儿子闫维章在同一单位),单位才会付给包烧费。’我当时也没考虑太多,认为反正是假证,她用完收回就行了……可是由于大意,时间一长就忘了。这个假房证她一直没送回来。”

证据确凿,事实明白,房产经营公司已经否定了王淑清用欺骗手段取得的房产承租权。但闫家死缠烂打,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竟然都裁定房产公司“应把房证返还”给王淑清。至于“发放的房证是否合法有效”——那是房产公司的事情。这难道不是一桩滑天下之大稽的事情么!

第二个“案中案”:关于原告“刘洪信”与被告闫维章解除购房协议、闫维章自愿退出301室之事,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有“本院予以确认”的调解书。

我们不能不问,主办案件法官们的“火眼金睛”怎么会这样轻易被瞒过?法官接办此案,当事人刘洪信应当到庭签字,法官应当核准当事人身份证,所有这些法律规定为什么置若罔闻、不予执行?

那么,事实真相究竟如何?经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原房主、大庆居民刘洪信向检察官表示,他对所谓“撤销购房协议、收回房权”之事毫无所知,“房子卖出四年了,不可能再收回来。”“自从卖出房子,我与闫家再没联系过,也从来没起诉过。”那么,出现在法庭上的“刘洪信委托”的代理人又是谁呢?原来是闫爱洁、闫维章出资500元请来的王某。王某向检察院交代说:“我没见过刘洪信本人,是闫维章和闫爱洁找到我,让我充当刘洪信的代理人。我知道这样做不对。”那么,委托代理书上“刘洪信”的签名又是怎么来的呢?闫爱洁交代,是她“用原来刘洪信的签字,用复写纸把他的名字”写上的。

两个“案中案”打到这里,咄咄逼人的闫家大获全胜。郭素华全部败诉,她必须抱着两岁的女儿撤出这两处住房——因为这是“法律”的判决!

 

谁来帮她们?前夫一家的疯狂折磨让她心力交瘁

两个有关住房的“案中案”,郭素华一败涂地。2003年9月,她怀着满肚子的苦水和冤屈,开始漫长的上访,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2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指明有关两处住房的“案中案”均为虚假诉讼,判决清明六道街21栋1单元301室归闫维章居住,郭素华母女入住清明六道街33号。

何等的难得呀!这是本案在辗转长达三年的审理时间中第二次回到正确的结论。郭素华母女终于讨回公道,获得栖身之处。但闫维章、闫爱洁造假案的恶劣行径却被放过了,至今他们都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和兽性得不到惩戒,就必然变本加厉、更加嚣张。10多天后,即2月27日上午9时许,闫维章、闫爱洁乘郭素华带女儿出门散步之际,在光天化日之下用焊枪把她们母女俩现居的301室房门焊死!

好心的邻居迅速打电话通知郭素华。郭素华跑回来一看,闫爱洁正在三楼收拾电线呢。郭素华无奈,立即打110报警,附近的派出所警察奉命赶到,当场查到焊枪等物证。一番“调查”之后,警察冷冷地对郭素华说:“经请示,所长说此事不归我们管。”“我们只能同闫维章商量,商量不通也没办法。”

2月的北国,冰封雪裹,寒风凛冽,结冰的路面像镜子一样滑。在冰冷的楼道里冻了数小时后,又冷又饿的郭素华抱着3岁多的女儿跟着警察到了派出所,等候处理意见。下午4时许,警察们把孤儿寡母扔在那儿,集体外出吃饭。晚上7时许,一个个警察满脸通红、肚儿圆圆地回来,说是要“开会研究”。深夜10时许,警察对郭素华说:“焊门的事情我没经历过,法律条文也没写过,我不知道怎么处理。”“要不你出口气,把他家的门也给焊死!”还说,“这房子法院判给闫维章了,他焊的是自己家的门,你无权报案!”(有录音)郭素华说:“法院判给我的房子,他没倒出来,我和女儿上哪儿住去?再说,所有生活用品都让闫维章焊死在屋里,我们娘俩怎么活呀?”警察回答:“我们管不着,你爱住哪就住哪儿!”

深夜,刺骨的寒风中,郭素华含泪抱着孩子,深一脚浅一脚地赶到公安分局投诉。值班警察说领导不在,三言两语就把她打发出来。

冰冷的天,冰冷的地,冰冷的人!

已是子夜,悲愤的郭素华抱着孩子,东打听西打听,找到哈尔滨市委书记杜宇新的住宅。一到门前,她就跪倒在地,放声哭叫:“杜书记,请你救救我,救救孩子吧!”凄厉的喊声划破夜空,令人心碎。门卫闻声赶紧上前拉她起来。郭素华死活不肯:“见不到杜书记,我就死在这儿!”经值班人员了解,那天杜宇新正在哈尔滨地铁建设项目工地现场办公。

经过一番辗转,郭素华又回到之前派出所。此时已近凌晨,饥寒交迫、疲惫不堪的她见到闻讯赶来的二姐,姐妹俩抱头痛哭。姐姐劝她说:“跟我走,暂时住我家吧。跟他们轱辘到死不值呀!再说也不能让孩子跟着遭罪。”

第二天,闫维章、闫爱洁又“乘胜追击”,给焊死的门加了许多焊点,并把门锁砸坏。

2004年3月2日,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副庭长张平带领数名法警,开着警车到达清明六道街33号,准备依法将房子返还无家可归的郭素华母女。闫维章顽固拒绝,闫爱洁叫骂不止,王淑清这个已经70多岁的老太太倚老卖老,动手打了法警。现场一片混乱,闹得不可开交。张平当即依法决定,对闫维章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闫维章以不变的铁石心肠,铁青着脸,死咬着嘴唇,被法警带上警车……

闫维章被拘留了!然而,直至闫维章挺到15天拘留期结束被放出,郭素华母女的住房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2004年4月16日上午,张平副庭长又带领法警到清明六道街33号强制执行,数台警车响着警笛呼啸而至,十几名法警迅速展开……

这时,气急败坏的王淑清竟然把房里煤气罐的阀门拧开,并用锤子“砰砰”地猛砸罐体,企图引爆煤气罐。很快,满街飘荡起刺鼻的液化气味。闫爱洁堵在门口,跳着脚疯狂大叫:“谁都不许进!谁进来我就炸楼!”张平见现场站满了围观的群众,事态危急,便立即带人往房里冲。闫爱洁血红着眼睛堵在门口,像猛兽一样扑向法警,抓伤了数名法警的脸、手和脖颈。王淑清则越发猛烈地用锤子砸煤气罐,“砰砰”的响声惊心动魄。张平奋不顾身冲进去,抢过“吱吱”冒气的煤气罐迅速扛出房屋。王老太太不死心,又横身躺在车前,闫爱洁把房门玻璃砸得粉碎……

法警没收了王淑清、闫爱洁企图炸楼的作案工具,并把严重妨碍公务的闫爱洁带上警车,围观的上百名邻居和群众无不鼓掌叫好!

闫爱洁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刑九个月。

4月16日,郭素华母女终于住进了清明六道街33号。从闫维章、闫爱洁焊门之日起,她和女儿整整在外漂流了50天!

2004年年底,闫维章忽然对4岁多的女儿特别“关心”,要求对女儿做亲子鉴定。可怜天真烂漫、毫不知情的女孩郭××,被带进了黑龙江省公安厅。12月21日,公安厅有关部门作出科学鉴定:“闫维章是郭××的父亲。”闫维章哑口无言。

闫爱洁入狱九个月,服刑期满放出来了,她和闫维章并肩投入控告郭素华的新的“战斗”。两人凶猛地杀向法律的更高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日,一份法律文书又宣告诞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这样裁定:一、本案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又一个更高层次的“中止”!难道不可怕吗?可怕到令人恐怖的程度!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次裁定又是在郭素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12月中旬,郭素华到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要求执行闫维章应给付女儿的抚育费。法官告诉她:“有关判决已经被省高院中止,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郭素华大吃一惊,当时就瘫坐在椅子上“呜呜”哭了:“我太累了,我的命太苦了……”

郭素华的离婚案整整打了近五年,迄今为止,从区到省,包括相关案件,法院共作出26个判决、裁定,而案件远未终结,现在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三次再审。这桩是非清晰、案情明了的离婚案,却下边劳师动众,上面惊动中央,将近五年也未能结案,致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和应有的保护!

谁来救救郭素华和她的女儿?

 

                                    责任编辑:李慧云 lhy2102@163.net

 

(蒋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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